執行主體 | 要求 | 分類細化 | 法條號 | ||
開 發 商 |
制度要求 | 公示噪聲情況及防治措施 | 第六十七條 | ||
納入買賣合同 | |||||
標準要求 | 設計標準 | 國家標準 | GB50118-2021《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即將頒布) GB55xxx-2022《住宅項目規范》(即將頒布) GB 55016-2021《建筑環境通用規范》(2022年4月1日實施) |
第二十六條 第六十八條 第七十三條 第八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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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標準 | 如北京地方標準DB11/1740-2020《住宅設計規范》等 | ||||
檢測標準 | 噪聲測量 | GB50118《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附錄A 室內噪聲級測量方法” | |||
空氣聲隔聲測量 | GB/T 19889.3-2005《聲學 建筑和建筑構件隔聲測量 第3部分:建筑構件空氣聲隔聲的實驗室測量》 GB/T 19889.4-2005《聲學 建筑和建筑構件隔聲測量 第4部分:房間之間空氣聲隔聲的現場測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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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板撞擊聲隔聲測量 | GB/T 19889.6-2005《聲學 建筑和建筑構件隔聲測量 第6部分:樓板撞擊聲隔聲的實驗室測量》 GB/T 19889.7-2005《聲學 建筑和建筑構件隔聲測量 第7部分:樓板撞擊聲隔聲的現場測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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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標準 | GB/T 50121-2005《建筑隔聲評價標準》 | ||||
責任要求 | 不符合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的 | 第二十六條 第七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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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示噪聲情況及防治措施的 | 第八十三條 | ||||
未納入買賣合同的 | |||||
未在合同中明確住宅共用設備設施位置或者建筑隔聲情況的 |
法條號 | 法條內容 |
第二十六條 | 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應當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不得通過驗收、交付使用; |
第六十七條 |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者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聲影響的情況以及采取或者擬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納入買賣合同。 |
第六十八條 |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者應當在買賣合同中明確住房的共用設施設備位置和建筑隔聲情況。 居民住宅區安裝電梯、水泵、變壓器等共用設施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合理設置,采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 |
第七十三條 |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
第八十三條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暫停銷售: (一)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者未在銷售場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聲影響的情況以及采取或者擬采取的防治措施,或者未納入買賣合同的; (二)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者未在買賣合同中明確住房的共用設施設備位置或者建筑隔聲情況的。 |
第八十四條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居民住宅區安裝共用設施設備,設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的; (二)對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區共用設施設備,專業運營單位未進行維護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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